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20號
TCDV,105,司促,8520,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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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黃獻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全泓長青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逕向行政院中部辦公室聲請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並提
  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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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