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493號
TCDV,105,司促,8493,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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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王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
  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
  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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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