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彭忠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劉高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祭祀公業劉 高駒設於新竹縣新埔鎮,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