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43號
TCDV,105,司促,8343,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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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歐峰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歐峰睿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24250346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34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歐峰睿於民國104
  年7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563189204073433)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5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94元及費用5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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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歐峰睿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694元│1780242503│03月 14日  │      │點七九    │
│  │   │467    │起     │      │       │
├──┼───┼─────┼──────┼──────┼───────┤
│ 003│新臺幣│歐峰睿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2112│3189204073│03月 14日  │      │點七九    │
│  │元  │43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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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