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42號
TCDV,105,司促,8142,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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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協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王啟
   明是否有誤,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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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