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
債 權 人 林瑞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鐘旺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