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
債 權 人 增易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丁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增易貸有限公司業於104年07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
04073306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敍明遲延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併入本金,其請求利息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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