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23號
TCDV,105,司促,7523,201604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債 權 人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林采蓁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林采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附相關釋明。㈡支票號碼: ⑴UA8741690、⑵UA8741699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 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 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支票號碼:⑴UA8 741690、⑵UA8741699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 之退票日期為⑴民國103年2月5日、⑵民國103年3月3日,有 銀行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等 支票付款提示日為⑴民國103年2月5日、⑵民國103年3月3日 ,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 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04年7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 275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 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