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
債 權 人 吳欽錫
債 務 人 王晨洋
債 務 人 王雅青
一、債務人王晨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裁定命於
5日內補正「㈡確認王雅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
日為民國105年3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5
年4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王雅青請求給付之依據,該部分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