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15號
TCDV,105,司促,5215,201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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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斌
代 理 人 陳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ANTI HARTAT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 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TANTI HARTATI在台居留地址為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內 政部移民署移署資處寰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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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