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98號
TCDV,105,司促,3098,201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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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珮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 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柯珮琪之住址為台 中市○里區○○里○○路○○○巷○號,經查債務人柯珮琪 已遭遷至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為豐原區戶政事務所之 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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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