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45號
TCDV,105,司促,10445,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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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焦佳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一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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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