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7號
債 權 人 中科里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玉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