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債 權 人 張倚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寶德環保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劉馨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馨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併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
㈡確認債務人寶德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承攬請求?若依承攬關係請求併
敘明對債務人顏序股份有限公司、劉馨丹請求連帶給付之
依據,若依票據關係請求,並請敘明對債務人寶德環保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劉馨丹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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