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79號
TCDV,105,司促,10079,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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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曼芸〈即曾淑枚〉
債 務 人 賴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曼芸〈即曾淑枚〉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
   邀同賴貴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
   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自民國104年12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
   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
   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9,399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曼芸〈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9,399 │曾淑枚〉、│1月15日起  │      │       │
│  │元  │賴貴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曼芸〈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99 │曾淑枚〉、│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賴貴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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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