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26號
TCDV,105,司促,10026,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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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債 權 人 張秀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宏即林瑞麟之繼承人林美妃即林
瑞麟之繼承人、林美君即林瑞麟之繼承人林勝庸林瑞麟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關於被繼承人林瑞麟繼承相關之全部資料含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
   向法院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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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