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55號
TCDV,104,重訴,555,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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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暐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基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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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