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0號
TCDV,104,訴,320,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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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博良(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博勇(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佩菁(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東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
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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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