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42號
TCDV,104,訴,2342,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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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陳世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上訴人  陳世宗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
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
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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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