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桂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孫桂琴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秋梅間請求終止借
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