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謝培基
受監護宣告
之人 謝凌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銷樺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涉及受監護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宜依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 事件法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 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 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 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長子,現以關係 人甲○○即乙○○之長女不適任乙○○之監護人為由,聲請 另行改定監護人,此為涉及受監護宣告人之事件,且本院認 為為乙○○之利益,有必要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 審酌楊銷樺律師為經司法院造冊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 有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實務工作經驗,且向本院陳明同意擔 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亦同意上開程序監理人人選,此 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據上,足認楊銷樺律師應為適當 之人選,爰依上揭規定,選任楊銷樺律師為乙○○之程序監 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