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原 告 何茂良
張俊雄
林金紗
尤月女
何瓊枝
黃坤旺
黃坤鴻
黃瑞斌
黃淑卿
黃淑鑾
何英仁
何炩宜
柯何蕙焄
上開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孟君
被 告 何瑞煌
何瑞俊
何瑞昌
范揚岳
范揚春
范揚君
范淑華
何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1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 重上字第61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