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14號
TCDV,103,訴,2914,2016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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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4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應欽
      何景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憶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3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40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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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