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5號
TCDV,102,醫,5,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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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夫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寶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謝甘
      陳寶茹
      陳怡茹
      陳再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明禮張穎方
間因本院102年度醫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9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7萬1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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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