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21號
TCDV,102,訴,3121,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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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21號
上 訴 人 康保呈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君琪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嘉勝英語短期補習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由女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大甲分所
      台中縣私立仁勝英語短期補習班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煜濤
被上訴人  張詠勝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 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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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