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沐昌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沐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 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上開新舊法之規定經予比較後,可知受刑人 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情形時,依舊法仍應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易 服社會勞動之機會;然若適用新法,受刑人即有選擇權,可 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若未請求時,原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易服社會勞動後,即無須入監服刑。是 兩相比較之結果,此部分顯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 應適用上開新法規定以決定是否定其應執行刑。二、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沐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具 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 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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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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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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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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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99年12月間某日 │100年1月10日 │①100年1月10日凌晨2時 │
│ │②100年1月18日 │ │ 49分前之某時 │
│ │ │ │②100年1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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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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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2年2月26日 │102年2月26日 │102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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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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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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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緝字第710號 │105年度執緝字第710號 │105年度執緝字第710號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4月) │徒刑1年4月) │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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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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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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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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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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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機關年度案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57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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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 │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2年2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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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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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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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年度執緝字第7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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