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世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世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徐世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 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徐世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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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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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
│ │駛致交通危險罪) │駛致交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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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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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07月20日 │104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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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字第4099號 │偵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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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05│
│實│ │2512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08月24日 │105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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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05│
│決│ │2512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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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14日 │105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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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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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3329號(已執畢) │第5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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