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08號
TCDM,105,聲,1608,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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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家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陸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 2943號被告戴家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6 6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 3664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9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偵卷第69頁),要屬違禁 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 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 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甚明,是該包裝袋 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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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