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錦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備註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63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63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備註欄關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6367號」之記載係誤寫, 而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年度執字第263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