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8號
105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保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7226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保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游保富於民國104年6月28日8時40分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下稱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陳建騰、余昇懋 ,據報前往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前,處理游 保富與童翊鈞間之糾紛,於執行瞭解報案內容及查驗其身分 等職務時,游保富因不滿警員之處理方式,竟基於當場侮辱 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該處道路上之公共場所, 多次公然以「幹你娘雞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 臺語)等語辱罵警員陳建騰,復因與警員發生肢體推擠、拉 扯(涉嫌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而遭警當場逮捕。
二、復於104年8月20日23時許,因其所駕駛、停放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依 規定懸掛前方車牌,而為清水分局分駐所警員林奕宏上前攔 查,並呼叫線上警網支援,嗣清水分局梧棲交通隊小隊長吳 振福、警員洪清有旋即到場協助處理。游保富經警要求檢視 其褲子口袋內之物品時,自行取出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吸管2 支,然因警察認定其所持有之上開物品而涉嫌施用毒品之情 ,游保富因而心生不滿,竟於警員林奕宏欲執行扣押上開吸 食器及吸管,並將其帶回分駐所進行驗尿及相關查證程序等 職務時,基於當場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該處巷道之公共場 所,公然以「幹你娘」(臺語)辱罵執行上開職務之警員林 奕宏、在旁進行戒護職務之警員洪清有,以及對上開過程進 行蒐證職務之小隊長吳振福等3人(涉嫌公然侮辱部分均未 據告訴),而為警當場逮捕。
三、案經陳建騰、林奕宏、吳振福、洪清有告訴及清水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因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游保富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地,說 出「幹你娘雞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臺語)等 語,亦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說出「幹你娘」( 臺語)等語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 犯行,並辯稱:上開話語都只是伊之習慣性用語,並非針對 員警,亦無辱罵警察之意思,因當時伊不滿員警之作為,伊 是被警察激怒云云。然查:
㈠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口出上開話語,且當時員警到場是要處 理被告與證人童翊鈞間之糾紛乙情,業據告訴人陳建騰(下 稱警員陳建騰)於偵查中指訴歷歷,亦核與證人童翊鈞、警 員余昇懋各於警詢時、偵查中結證內容均大致相符,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於審理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分別當庭 勘驗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㈠、㈡及附件二㈠、㈡ 所示之勘驗筆錄無訛(見104年度偵字第17226號卷【下稱偵 卷㈠】第48至70頁、第77至78頁,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8號 卷【下稱本院卷㈠】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堪信為真實。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㈠、㈡ 所示之勘驗筆錄,併參酌檢察官於偵查中所製作如附件二所 示之勘驗筆錄、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畫面之翻拍照片,佐以證 人即警員陳建騰、余昇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均問:該 蒐證畫面是屬於何人?)陳建騰答:是我。)」、「(檢察 官當庭勘驗光碟,檔案:PICT0004.AVI)」、「(均問:該 蒐證畫面是屬於何人?)余昇懋答:是我。」、「(均問: 畫面顯示時間8:36:6至8:36:11,當時被告罵『幹你娘 』是對誰罵?)陳建騰答:對著我。」等語(見偵卷㈠第77 頁背面)。依上可知,被告均係在警員到場處理糾紛之過程 中,當場口出上開穢語無訛;再者,其中被告於8時36分11 秒許,口出「幹你娘機掰」,此係在其與警員陳建騰一來一 往之對話過程中所說出,當時係經警員陳建騰質以「你拿什 麼東西跟人吵架,你較差不多。(臺語)」等語後,被告旋 即回以「幹你娘機掰」;且被告當時因警員要求其不得離開 現場,負面情緒已至為高漲,更於對話過程中逕以手指指向 警員陳建騰,足認被告確係針對警員陳建騰辱以上開穢語至
明。再參以被告其餘各次出言「幹你娘機掰」、「你是在給 恁北幹你娘啦」等詞,則均係因其拒絕警員逮捕、上銬,而 與警員相互拉扯及推擠過程中所說。堪認被告上開所言確係 針對警員陳建騰,且客觀上亦已足認係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員 陳建騰表現出不滿及侮辱之用意;故被告對於執行職務之警 員陳建騰口出上開語句,顯具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負面評價 ,是其主觀上確有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故意甚顯。是被 告辯稱沒有要罵警察的意思,僅係其慣常說話之語氣云云, 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 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 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 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 ,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 構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 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 。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 備本罪之犯罪故意。再按侮辱乃對他人為詈罵、嘲笑或其他 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易言之,乃對他人為有害於 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經查,警員陳 建騰任職於清水分局,並於執行勤務期間,獲報於上開地點 有事故糾紛而前往處理,且其當時係身著警察制服,業據本 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確認無訛,是警員陳建騰於案發時 ,確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至明。又查,「幹你娘機掰」 、「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等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 認知,應係不雅、輕蔑,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而均屬足 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亦可認定。
⒋承上,被告上開所辯俱無足採,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口出上開話語,而當時係因執行巡邏勤 務之員警,發現被告所駕駛之前開車輛前方未懸掛車牌,始 呼叫線上巡邏網請求警力支援,待支援警力到場後即對被告 進行盤查,並自被告身上扣得吸食器1組及吸管2支等情,業 據告訴人即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分別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指訴歷歷,且與證人全天宇於警詢時證述內容互 核亦大致相符,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無 訛(見104年度偵字第21382號卷【下稱偵卷㈡】第41至45頁 、第74頁,本院卷㈠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應堪置信。
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在場之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 及林奕宏罵稱「幹你娘」乙節,業據本院當庭勘驗蒐證錄影 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㈢所示之勘驗筆錄,且被告對於上開 勘驗結果亦無異議(見本院卷㈠第66頁背面)。而上開3名 在場員警於偵查中均結證以:「(均問:這是誰的蒐證密錄 器照的。)吳振福答:我的。」、「(均問:檔案時間104 年8月20日,22:53:37,被告說『幹你娘』是在罵你們哪 一位?)均答:沒有特別針對誰,應該是在罵我們3人。」 、「(均問:你們當時分別與被告位置為何?)吳振福答: 我在用密錄器蒐證。林奕宏答:我跟被告一起蹲在地上要保 全證據。洪清有答:我當時站在被告後方。」等語互核相符 (見偵卷㈡第74頁背面)。又當時小隊長吳振福正以密錄器 蒐證、警員洪清有站在被告身後、警員林奕宏與被告一起蹲 在地上俾以保全證據,是其等3人與被告間之距離均近,且 皆係在處理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之事;而被告亦供承因其不滿 員警僅憑扣案之吸食器及吸管,即認定伊是現行犯,要對伊 上銬,伊因而被激怒,才會反抗等情(見本院卷㈠第37頁) 。益徵斯時被告因對於員警認定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係供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並欲對其施以強制作為,情緒至為不滿,並 有積極反抗之舉措,復一再出言質疑員警之認定,口氣甚差 ;在在可認被告於此等情境下,脫口而出「幹你娘」(臺語 )一詞,確係針對欲將其逮捕之在場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 清有及林奕宏,至為灼然。又「幹你娘」(臺語)之詞,客 觀上確係對他人表現出不滿及侮辱之用意甚明。是被告前開 所為,顯具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負面評價,至臻明確。從而 ,被告辯稱並沒有要罵警察的意思云云,顯無足採。 ⒊再查,案發前原係因清水分局分駐所警員林奕宏、巡佐戴志 宏執行巡邏勤務時,見被告駕駛之車輛前方未依規定懸掛車 牌,因而上前攔查,嗣經同分局梧棲交通隊小隊長吳振福、 警員洪清有到場支援協助處理,而於盤查過程中,因見被告 神色緊張,遂令其將口袋內之物品取出以供檢視,斯時被告 之態度尚稱配合,並主動取出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交與員警, 經員警檢視後認定係施用毒品之器具,認為被告涉嫌毒品案 件,欲將其以現行犯逮捕並帶至警局驗尿,且當時在場員警 均穿著警察制服等情,業如前述,是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 清有及林奕宏於案發時,均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至顯。 又「幹你娘」乙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確屬不雅 、輕蔑,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 詞無疑。故而,被告於案發當時,對於小隊長吳振福、警員
洪清有及林奕宏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情,乃知之甚 詳,猶因情緒不滿,而對渠等辱以上詞,是其主觀上具有辱 罵公務員之故意,實已毋庸置疑。
⒋依上,被告上開部分之犯行已事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俱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 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犯罪事實 欄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就 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 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 斷。
二、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參照)。經查,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被告於員警 到場處理糾紛之過程中,多次以「幹你娘雞掰」、「你是在 給恁北幹你娘啦」(臺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 建騰之舉動,時空密接,目的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包括一 罪之接續犯。
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 為構成要件,故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係侵害國家法益, 並非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故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 法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仍屬單純一罪,應無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 參照)。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係基於侮辱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在小隊長吳振福 、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執行職務時,對其等3人辱罵「幹你 娘」一詞,乃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為單純一罪,僅成立一 個侮辱公務員罪,併予敘明。
四、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㈠98年 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有期徒刑7月(另1罪改判無罪)確定;㈡99年易字第14
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本院就上開2案 ,以99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並於101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至14頁、第16 頁背面)。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五、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有妨害風化、妨害 自由、過失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至17頁),素行難認良好。又其於員 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心生不滿而當場以穢語侮辱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之警察,顯然漠視公權力之存在,法紀觀念淡 薄,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執行,所為殊值非難,復以其犯後 始終矢口否認犯行,難認知所悔悟;再衡以其於104年6月28 日第1次為侮辱公務員犯行後,相距未滿2個月之同年8月20 日,復又再犯,全未見其對己身所為有何深思自省之情形, 實不宜輕縱;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㈠、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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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內 容 │
├───────┼───────────────────────┤
│08:36:02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36:10 │ │
├───────┼───────────────────────┤
│08:36:11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08:36:12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37:03 │ │
├───────┼───────────────────────┤
│08:37:04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08:37:05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40:57 │ │
└───────┴───────────────────────┘
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錄影全程均係被告與員警相 互拉扯、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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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5.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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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內 容 │
├──────┼───────────────────────┤
│08:44:34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逮捕,此段與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
│08:55:50 │關。 │
├──────┼───────────────────────┤
│08:55:51 │被告:「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5:52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此段與│
│08:56:06 │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關。 │
├──────┼───────────────────────┤
│08:56:07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6:08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此段與│
│08:56:47 │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關。 │
├──────┼───────────────────────┤
│08:56:48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6:49至│被告掙脫,繼續與員警拉扯、推擠,此段與被告妨害│
│09:14:35 │公務部分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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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錄影全程均係員警要逮捕被 告,欲將被告上銬,被告反抗,因而相互拉扯、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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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勘驗標的:偵卷㈡所附光碟之檔名「FILE0521.MOV」檔案 日期:104年8月20日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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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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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23至│員警對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要求被告將口袋內物品取出│
│22:53:00 │以進行搜索,員警與被告就地上玻璃球吸食器與吸管│
│ │是否為施用毒品所用爭執,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
│ │部分。 │
├──────┼───────────────────────┤
│22:53:00至│員警:你聽我說好嗎? │
│22:53:36 │被告:不是。那叫什麼吸食器?你說那叫吸食器? │
│ │員警:你聽我說好嗎? │
│ │被告:這個叫做吸食器?你說的喔? │
│ │員警:沒啦,你聽我說好嗎? │
│ │被告:大A,你給我...。 │
│ │員警:你坐好(被告坐在地上),小心。第一,你有│
│ │ 前科。 │
│ │被告:對啦,我有前科。沒啦,我是要給你看一下,│
│ │ 我沒有要做什麼啦。 │
│ │員警:你不要動。 │
│ │被告:沒啦,我是要給你看,你說這是吸食器,這為│
│ │ 什麼是吸食器? │
│ │員警:這個我們認定是吸食器。 │
│ │被告:那是你認定的喔。 │
│ │員警:對。你可以跟檢察官說,你可以跟檢察官說。│
│ │ 我現在就是要移送你。 │
│ │被告:你是要移送我什麼? │
│ │員警:毒品。 │
│ │被告:毒品在哪裡? │
│ │員警:我憑你有吸食器就可以驗尿。 │
│ │被告:你這樣太「凹蠻」(閩南語:牽強之意) │
│ │員警:欸,你要是覺得有問題,你可以。 │
│ │被告:「幹你娘啦!」(22:53:36) │
│ │員警:你現在辱罵我喔。你剛才罵什麼?你罵什麼?│
│ │ 再說一遍。你罵什麼? │
│ │被告:我沒有。我說我沒有。 │
│ │員警:你還說沒有! │
│ │被告:不然你給我錄音移送我啊。(22:53:47) │
│ │員警:我現在正在錄。我跟你說,我現在正在錄。 │
├──────┼───────────────────────┤
│22:53:51至│被告要求拿手機,又員警以現行犯辦理、並拒絕驗尿│
│22:55:03 │、再度爭執玻璃球非毒品吸食器並起身走動後,員警│
│ │表示以毒品、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被告並將其壓制在│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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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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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㈠、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勘驗筆錄出處:偵卷㈠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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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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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6至 │被告:(手指)憑什麼叫我不要走,憑什麼叫我不要│
│8:36:11 │ 走,憑什(臺語)。 │
│ │員警:你什麼東西跟人吵架,你較差不多(臺語)。│
│ │被告:幹你娘機巴(臺語) │
│ │(員警手伸出與被告出口罵人幾乎同時) │
│ │員警:你是罵什麼,你是罵什麼(臺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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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勘驗筆錄出處:偵卷㈠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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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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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53至 │(被告往車方向走) │
│8:37:13 │員警:你人來(臺語)。 │
│ │(員警並抓住被告手,被告甩開,員警雙手抓被告兩│
│ │邊衣服) │
│ │員警:你不要上車喔,你不要上車喔(臺語)。 │
│ │(員警左手抓被告衣服,右手抓被告左手,被告反抗│
│ │掙脫。員警站在車門口抓住被告。) │
│ │被告:幹你娘機巴(臺語)。 │
│ │員警:你罵我什麼(臺語)? │
│ │被告老婆:放開(臺語)。 │
│ │(員警放手。) │
│ │員警:你敢對我怎麼,你罵我什,你啊恁爸罵我什(│
│ │ 臺語)。 │
│ │被告:我罵你(臺語)。 │
│ │員警:你罵我幹你娘(臺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