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曉雷
被 告 蘇君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