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翔(原名黃家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235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家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之署押貳拾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家翔自民國100年9月22日起,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威任通訊處(址設臺中市 轄內),擔任保險業務人員;其自幼與陳玲鳳同住,並因辦 理「慈慧皇靈宮」(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宮主為陳玲鳳)信 徒進香活動之旅遊平安保險業務,而獲悉信徒許心慧(即陳 玲鳳之女)、徐紫凌、徐紫瑄(上2人均為許心慧之女)等 人之年籍資料。詎劉家翔為增加保險業務績效,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 ,於100年10月17日前某時許,在「慈慧皇靈宮」,詢問陳 玲鳳是否替徐紫凌、徐紫瑄2人投保人身保險一事,陳玲鳳 即請其自行徵詢許心慧之意見,劉家翔嗣後未徵詢許心慧意 見,而向陳玲鳳訛稱:已徵得許心慧同意為徐紫凌、徐紫瑄 2人購買保險等語,使陳玲鳳陷於錯誤,同意為徐紫凌、徐 紫瑄2人投保繳費。劉家翔遂於100年10月17日某時許,在威 任通訊處,於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號(要保人為徐紫瑄 ,下稱甲保單)、00000000號(要保人為徐紫凌,下稱乙保 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及「傳統型個人人壽保 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偽簽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 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署名,偽造用以 表示許心慧已審閱以徐紫瑄、徐紫凌等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 約條款及同意簽訂該等保險契約意思之私文書;再於100年 10月19日(即上述要保書之通訊處受理欄所載日期)某時, 將之交由不知情之威任通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以行使。劉家翔又接續於100年10月30日某時,在威任通訊 處,於甲、乙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偽簽如附表 編號13至18所示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 署名,偽造用以表示許心慧同意變更甲、乙保單為季繳保險 費方式意思之私文書,再於100年10月31日(即上述申請書
之通訊處受理欄所載日期)某時,將之交由不知情之威任通 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行使。劉家復接續於10 0年11月2日及同年月7日,在威任通訊處,分別於乙保單及 甲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偽簽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 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署名,偽造用以 表示許心慧已確認保單內容無誤意思之私文書,並將之交由 不知情之威任通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行使, 均足生損害於徐紫瑄、徐紫凌、許心慧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而陳玲鳳因誤信許心慧已同意 簽訂甲、乙保單,遂自100年10月間某日起迄101年6月間某 日止,按月繳交甲保單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708元及乙 保單保險費1,711元予劉家翔,共計3萬771元。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家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二)證人即告訴人許心慧、陳玲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102年7月9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壽契費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保單號碼:00000000號,要保人:徐紫瑄)(見南投地檢 102偵2089卷第14頁至16頁)、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 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徐紫瑄)(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 卷第1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徐紫瑄)(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18頁至19頁 )、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號 ,要保人:徐紫凌)(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0頁至 22頁)、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徐紫凌)(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3頁)、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徐紫凌)(見南 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4頁至25頁)、102年8月27日中國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中壽契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徐 紫瑄及徐紫凌之投保資料明細表(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 卷第41頁至42頁)、告訴人陳玲鳳當庭書寫「許心慧」、 「徐紫瑄」、「徐紫凌」各10次(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 卷第85頁至8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 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及收據(見臺南地檢102偵16047卷第 20頁)、中國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徐紫瑄)(見臺南地 檢102偵16047卷第21頁)、中國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徐 紫凌)(見臺南地檢102偵16047卷第21頁背面)、告訴人 陳玲鳳當庭書寫之「許心慧」、「徐紫瑄」、「徐紫凌」 、「臺中市○里區○○里○○路○段000巷0號3F」、「塗 城路799號3F303-1」、「中國人壽富足一生終身壽險」20
次(見南投地檢103偵3862卷第13頁)及被告當庭書寫「 許心慧」、「徐紫瑄」、「徐紫凌」各10次(見偵卷第23 頁)。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乃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之上限,至於同條 第2項、第3項均未修正,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 附表「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欄所示文書上偽造如附表「 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各該署名之行為,為各該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 造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如附表「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欄 所示之各文書,各該偽造文書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 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為一罪。又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增加保險業務績效,偽造如附表 所示之文書及署名並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而行使之,均 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徐紫瑄、徐紫凌、告訴人許心慧及中國 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告訴人陳 玲鳳陷於錯誤而交付保險費,其行為實值非難,惟幸其犯 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犯行,顯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 許心慧及陳玲鳳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見 本院審訴卷第26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具悔意,犯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附表「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之署押22枚,均應依刑法 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 │簽名欄項 │偽造署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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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0月17日 │甲保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人 │徐紫瑄 │
│ │ │要保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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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上 │主契約被保險人 │徐紫瑄 │
├──┼───────┼─────────────┼─────────┼──────┤
│ 3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
├──┼───────┼─────────────┼─────────┼──────┤
│ 4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許心慧 │
│ │ │ │者關係 │ │
├──┼───────┼─────────────┼─────────┼──────┤
│ 5 │同上 │甲保單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要保人 │徐紫瑄 │
│ │ │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 │
├──┼───────┼─────────────┼─────────┼──────┤
│ 6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
├──┼───────┼─────────────┼─────────┼──────┤
│ 7 │同上 │乙保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人 │徐紫凌 │
│ │ │要保書」 │ │ │
├──┼───────┼─────────────┼─────────┼──────┤
│ 8 │同上 │同上 │主契約被保險人 │徐紫凌 │
├──┼───────┼─────────────┼─────────┼──────┤
│ 9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
├──┼───────┼─────────────┼─────────┼──────┤
│10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許心慧 │
│ │ │ │者關係 │ │
├──┼───────┼─────────────┼─────────┼──────┤
│11 │同上 │乙保單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要保人 │徐紫凌 │
│ │ │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 │
├──┼───────┼─────────────┼─────────┼──────┤
│12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
├──┼───────┼─────────────┼─────────┼──────┤
│13 │100年10月30日 │甲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要保人 │徐紫瑄 │
│ │ │書」 │ │ │
├──┼───────┼─────────────┼─────────┼──────┤
│14 │同上 │同上 │被保險人 │徐紫瑄 │
├──┼───────┼─────────────┼─────────┼──────┤
│15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
├──┼───────┼─────────────┼─────────┼──────┤
│16 │同上 │乙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要保人 │徐紫凌 │
│ │ │書」 │ │ │
├──┼───────┼─────────────┼─────────┼──────┤
│17 │同上 │同上 │被保險人 │徐紫凌 │
├──┼───────┼─────────────┼─────────┼──────┤
│18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
├──┼───────┼─────────────┼─────────┼──────┤
│19 │100年11月2日 │乙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 │徐紫凌 │
├──┼───────┼─────────────┼─────────┼──────┤
│20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
├──┼───────┼─────────────┼─────────┼──────┤
│21 │100年11月7日 │甲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 │徐紫瑄 │
├──┼───────┼─────────────┼─────────┼──────┤
│22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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