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358號
TCDM,105,審簡,358,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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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達慶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陳如梅律師
      翁晨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2734、14283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73號),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達慶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達慶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9年度上易字第66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 4 月(2 罪),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1 月15日、2 月 (2 罪)確定,於99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警惕,緣因前女友陳秋如(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知陳達慶稱與陳世靈有金錢糾紛, 陳達慶遂帶同牛光祖呂東政朱台龍、陳秋如、陳淑君( 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 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至表列地點,與陳世靈商談其與 陳秋如之金錢糾紛,因陳世靈否認有欠款,陳達慶竟基於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陳世靈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加害陳世 靈個人生命、身體之言語,使陳世靈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 安全。又陳達慶郭永德積欠其賭債,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附 表編號2、3、4所示時間,撥打電話或發送簡訊予郭永德蔡雅芬,而以如附表編號2、3、4所示有加害郭永德、蔡雅 芬個人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郭永德蔡雅芬,使郭永德蔡雅芬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警方據報後,於民 國104年5月13日零時1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執行搜索,扣得 陳達慶所有上開供恐嚇用之行動電話(IPHONE廠牌,序號00 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另扣得行 動電話2支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6萬2200元(現金部分已 發還)。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達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陳世靈蔡雅芬郭永德、證人朱台龍、牛光 祖、呂東政、陳淑君、陳秋如、涂振維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 年11月2 日起 至4 日、同年月10日至11日之雙向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103 年11月2 日起至4 日之雙向通聯紀錄、門 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呂東政】、0000000000號【申請人 謝榮裕】、0000000000號【申請人蔡心明】行動電話申請人 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ACA-8008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3 年12月17日之偵 查報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 年11月3 日之雙向 通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查佐林佳宏104 年 5 月5 日出具之偵辦犯罪嫌疑人等涉恐嚇取財、恐嚇、組織 犯罪條例等罪嫌偵查報告、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於104 年3 月3 日起至同年4 月1 日止之通訊監察譯 文、被害人郭永德蔡雅芬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 、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238 、420 號、104 年度聲監續字 第494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臺中商業銀行存入通知聯 翻拍照片、被告陳達慶使用之ABY-3379號自小客車停放位置 現場照片、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173號搜索票、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蒐證照片。(四)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 00000000號SIM 卡)1 支。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雖上開已於99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案 件與被告另犯之重利、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案件,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3 月18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43 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104 年 5 月13日始入監執行,惟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六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 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 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本件被告不思循合法管道解決證人陳秋如與被害人陳 世靈間之金錢糾紛,及追索被害人郭永德所積欠之債務,竟 率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陳世靈郭永德及蔡 雅芬為恐嚇,造成被害人等心生畏懼,所為實欠缺法治觀念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透過選任辯護人積極尋求與 被害人等和解之機會,然因被害人等之聯絡方式已經更改而 無法取得聯繫(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73號卷附之刑事 陳報狀),且被害人蔡雅芬於本院104年10月13日行準備程 序時亦表示伊等欠人家錢本來就不對,伊對本件不再追究等 語(見本院上開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暨考量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僅受有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 見本院上開審易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 第12734號卷第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係被告所有而供犯本件附 表編號2 、3 、4 所示恐嚇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如附表 編號2 、3 、4 所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 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支、Taiwan Mobile 廠牌行動電 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支,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為前開犯罪所用 之物,核與本案無直接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 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宣告刑 │
│號│ │ │ │ │ │
├─┼───┼─────┼────┼────────┼────────┤
│1 │陳世靈│103年11月3│臺中市烏│陳達慶以「要挖坑│陳達慶犯恐嚇危害│
│ │ │日10時許 │日區三榮│把你埋掉」、「難│安全罪,累犯,處│
│ │ │ │路1段329│道你的命只值200 │拘役肆拾日,如易│
│ │ │ │號。 │萬嗎」等語恐嚇陳│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世靈。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2 │郭永德│104年3月18│係以電話│陳達慶撥打電話予│陳達慶犯恐嚇危害│
│ │ │日10時7分 │恐嚇,犯│郭永德,以「你叫│安全罪,累犯,處│
│ │ │許 │罪地點不│誰出來都沒有用,│拘役肆拾日,如易│
│ │ │ │詳。 │連你老婆都有事」│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等語恐嚇郭永德,│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要求其償還賭債 │扣案之IPHONE廠牌│
│ │ │ │ │900萬元。 │行動電話(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
│ │ │ │ │ │42號SIM卡)壹支 │
│ │ │ │ │ │沒收。 │
├─┼───┼─────┼────┼────────┼────────┤
│3 │蔡雅芬│104年3月14│係以電話│陳達慶撥打電話要│陳達慶犯恐嚇危害│
│ │ │日零時53分│恐嚇,犯│求郭永德處理債務│安全罪,累犯,處│
│ │ │許 │罪地點不│,並以「如果郭永│拘役肆拾日,如易│
│ │ │ │詳。 │德不出面,抓到一│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定先打再說。」等│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語恐嚇蔡雅芬。 │扣案之IPHONE廠牌│
│ │ │ │ │ │行動電話(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
│ │ │ │ │ │42號SIM卡)壹支 │




│ │ │ │ │ │沒收。 │
├─┼───┼─────┼────┼────────┼────────┤
│4 │蔡雅芬│104年3月15│係以電話│陳達慶傳送簡訊予│陳達慶犯恐嚇危害│
│ │ │日18時24分│恐嚇,犯│蔡雅芬,並以「你│安全罪,累犯,處│
│ │ │許 │罪地點不│們夫妻跑遠一點,│拘役肆拾日,如易│
│ │ │ │詳。 │不然連你自己都會│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有事情發生。」等│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語恐嚇蔡雅芬。 │扣案之IPHONE廠牌│
│ │ │ │ │ │行動電話(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
│ │ │ │ │ │42號SIM卡)壹支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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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