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276號
TCDM,105,審簡,276,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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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銘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692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銘敦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合併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前開所犯2 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54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 關於「員警職務報告」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再被告 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關被告前科及上開補充 更正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 暨其前復有多次竊盜之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顯不思以己力獲取報酬,而屢以竊盜行為 ,獲取不法之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幸其犯後尚知坦 認犯行,且被害人戴奇正所失竊之普通重型機車亦已尋獲, 損害未致擴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04年度偵字第28692號
被 告 蕭銘敦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鹿谷鄉○○路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銘敦前因強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 、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 月確定(下稱第①案), 於民國98年3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竊盜、毒品等 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月、3月、4月、5月,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再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6月確定,與與前揭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月12日部分、第②案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22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4 年1月25日9時許,徒步行經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見戴奇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且機車鑰匙仍 插在前輪大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即以該支鑰匙 啟動引擎電門,將該輛機車騎離供己代步使用。嗣戴奇正發 覺機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比 對,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銘敦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戴奇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 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節錄照片7張及蒐證照片2張等附卷可



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蕭銘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2年5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檢察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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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