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74
、75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529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家閎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彭家閎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 99年度審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 ,嗣經撤銷緩刑(下稱第1 案);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5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稱第2 案 );上揭第1 案及第2 案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審聲字第4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甫於10 1 年9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網路結 識不知情之夏鈺雯並得知夏鈺雯家中急需現金應急,明知其 並無為夏鈺雯代繳通信費用之真意,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 於102 年4 月至6 月間,先向夏鈺雯詐稱:若夏鈺雯提供身 分證件申辦手機號碼門號搭配專案手機或平板電腦方案,每 支門號彭家閎將付予夏鈺雯5000元,且其將代夏鈺雯支付通 信費用,夏鈺雯無需支付通信費用云云,致夏鈺雯陷於錯誤 而親自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相關手機門號申請書上簽名, 並提供申請門號所需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再由彭家閎交付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手機門號予業務承辦人員並轉送相關電信 公司,致相關電信公司承辦人誤以為申辦人確有按期繳納月 租費真意,而交付附表編號1至6所示門號SIM卡及專案手機 或平板電腦。嗣彭家閎取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手機門號SIM 卡及專案搭配行動電話或平版電腦後,即將手機SIM卡及專 案手機或平版電腦均轉售他人以換取現金,且未依約交付約 定價款予夏鈺雯,且僅繳納極少部分月租費後,即未再繳納 相關月租費用,相關電信公司及夏鈺雯始知受騙。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彭家閎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告訴人夏鈺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台灣大哥大補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電信TWC00GP-Y0Y3月租645 平 板-3G-無線飆網775 限36- 預繳1800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繳費通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 電信102 年5 月、6 月、7 月、8 月電信費帳單及通話明細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19日遠傳(發)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欠費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 2 年7 月、8 月、9 月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7 月29日法大字第000000000 號書函及檢附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總欠費金額及繳費紀錄表、中華電信 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 請人基本資料、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申請人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亞太行動資料查 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亞 太電信申請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 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攜碼- 企業23-A 手機990/998 限24+ 飆網775 八折限24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影本、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影本、門號/ 代 表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月租675 平板-3G-無線飆網675 限36- 預繳1800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影本、門號/ 代表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影本、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亞太電信逾期繳款通知書、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2 年7 月電信費帳單、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遠傳電信102 年7 月、8 月電信費帳單、亞 太電信官方網站/ 門市查詢資料、員警職務報告、遠傳公司 回覆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資 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 基本資料、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 月25日法大字第000000 000 號書函及檢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
書影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25日遠傳(發)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欠費明細、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第一服務中 心104 年7 月3 日一服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請書、被告名下所 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各家電信業者之查詢 資料。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行為後,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 自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是被告上開犯罪後法律已有變 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上限,經比較上開修正 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 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以一詐欺行為而同時向告訴人及如附表所示各電信 公司詐欺取財,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為累犯,各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 6 所示6 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毒品 等多項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非佳, 仍不知悔改,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以 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訛詐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轉售獲取不法 利益,所犯造成告訴人與被害人財產損失,復未賠償其等所 受損害,應值非難,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及其高職肄業學歷之智識程 度(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529號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詐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6 張、行動電話4 支及平板電腦2 個,雖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 之物,然因均非違禁物,非屬應強制沒收之物,既未扣案, 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予宣告沒收,均併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手機門號 │電信│申辦日 │帳寄地址 │詐得財物 │
│號│ │公司│ │ │ │
├─┼─────┼──┼────┼──────┼─────────┤
│1 │0000000000│遠傳│102.4.23│臺中市西屯區│網卡專案(申辦3G網│
│ │ │電信│ │西屯路2段上 │卡並預繳電信費用即│
│ │ │ │ │石北三巷20號│可取得專案平板電腦│
│ │ │ │ │ │1個及門號SIM卡1張 │
│ │ │ │ │ │) │
├─┼─────┼──┼────┼──────┼─────────┤
│2 │0000000000│遠傳│102.6.21│臺中市東區進│攜碼專案(無須預繳│
│ │ │電信│ │化路206巷(起│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
│ │ │ │ │訴書誤為弄)3│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
│ │ │ │ │號 │卡1 張),於102年5│
│ │ │ │ │ │月6 日申請中華電信│
│ │ │ │ │ │門號並於102年6月21│
│ │ │ │ │ │日移出。 │
├─┼─────┼──┼────┼──────┼─────────┤
│3 │0000000000│臺灣│102.5.6 │臺中市東區進│攜碼專案(無須預繳│
│ │ │大哥│ │化路206巷(起│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
│ │ │大 │ │訴書誤為弄)3│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
│ │ │ │ │號 │卡1張),於102年4 │
│ │ │ │ │ │月30日申請中華電信│
│ │ │ │ │ │門號,並於102年5月│
│ │ │ │ │ │6日移出。 │
├─┼─────┼──┼────┼──────┼─────────┤
│4 │0000000000│亞太│102.6.4 │臺中市西屯區│攜碼專案(無須預繳│
│ │ │電信│ │西屯路2段上 │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
│ │ │ │ │石北三巷20號│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
│ │ │ │ │ │卡1張) │
├─┼─────┼──┼────┼──────┼─────────┤
│5 │0000000000│遠傳│102.6.11│臺中市西屯區│攜碼專案(無須預繳│
│ │ │電信│ │西屯路2段上 │通話費且取得搭配行│
│ │ │ │ │石北三巷20號│動電話1支及門號SIM│
│ │ │ │ │ │卡1張),於102年4 │
│ │ │ │ │ │月18日申請台灣大哥│
│ │ │ │ │ │大門號並於102年6月│
│ │ │ │ │ │11日移出。 │
├─┼─────┼──┼────┼──────┼─────────┤
│6 │0000000000│遠傳│102.6.7 │臺中市西屯區│網卡專案(申辦3G網│
│ │ │ │ │西屯路2段上 │卡並預繳電信費用即│
│ │ │ │ │石北三巷20號│可取得專案平板電腦│
│ │ │ │ │ │1個及門號SIM 卡1張│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