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清土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柏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207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