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589號
TCDM,105,中簡,589,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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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容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速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故買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鍾○豪(未滿18歲之少年,姓名年籍詳卷,另移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所交付車牌號碼000-00 00號車牌2 面(原係姚淑娟所有,由鍾○豪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21、22時許,在臺中市東區東英路與東英十六街某公 園旁竊得),係鍾○豪竊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於105 年3 月22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區00號公路下 之戰鬥機餐廳附近某處,向鐘○豪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 之價格購入,並由鍾○豪將上開車牌懸掛於甲○○所租用之 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使用。嗣於105 年3 月 25日5 時許,甲○○之友人蔡佳宏駕駛該車,搭載甲○○及 廖九熹,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經警盤查,始悉上 情。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16至18頁、 第48至49頁)。
(二)證人鍾○豪、證人即同車友人廖九熹蔡佳宏、證人即被 害人姚淑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7 至9 頁、第24至25 頁、第29至30頁、第35頁)。
(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犯罪現 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現場照片4 張、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見偵卷第6 頁 、第36至45頁、第50頁)。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 。審酌被告故買來路不明之車牌加以懸掛使用,增加被害人 尋回失物之困難,並誤導用路監理,所為殊非可取,惟考量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故買之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再衡酌被告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調查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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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