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588號
TCDM,105,中簡,588,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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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碧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586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碧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拾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11行「由許碧英從每注100元賭金中抽取2元之金額作為抽 頭金」應更正為「賭客若簽賭『2星』,許碧英向賭客收取 80元,其中78元交付『黃資鑫』,許碧英從中牟利2元」,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許碧英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與「 黃資鑫」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自104年10月至查獲止,提供住處聚集不特定賭客 簽賭,從中牟取前述差額佣金而與「黃資鑫」共同經營俗稱 六合彩賭博以營利,行為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均應認係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一個營利意圖 之犯行,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對賭 等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 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自承經營六合彩賭博,每期獲利120元,每月約 1500元,為牟小利而有此犯行,影響社會善良風氣,犯後態 度尚可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簽注單10張,係賭客傳真予被告賭博當場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狀( 應附具體理由及繕本)上訴至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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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