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逢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1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逢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資料(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至29頁)」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 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 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 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碩士畢 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 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中市 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頁,本院卷第3頁);又被 告未曾有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其於酒後駕車因撞及 前方自小客車,經員警到場處理並依規定對其施以酒精濃度 呼氣測試而查獲,幸僅車輛受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145號
被 告 陳逢毅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1
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逢毅自民國105年3月4日晚上6時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許 止,在臺中市華美西街上之某小吃攤,飲用啤酒1瓶後,仍 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52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 段地○道路○○○號02849)時,不慎追撞前方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梁雅玲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7933號自用小客車再追撞王豫蕾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 對陳逢毅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2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逢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豫蕾、梁雅玲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1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