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5年度,1054號
TCDM,105,中交簡,1054,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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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東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東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5年度偵字第61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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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