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23號
TCDM,104,附民,323,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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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林嘉明
被   告 林憲旻
      阮俊儒
      紀岳辰
      蔡志欽
      周士瑋
      陳宥均
      郭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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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