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李鴻賓
訴訟代理人 林嘉明
被 告 林憲旻
阮俊儒
紀岳辰
蔡志欽
周士瑋
陳宥均
郭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