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4年度,1100號
TCDM,104,重訴,1100,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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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DUNG(中文姓名:陳文勇,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
9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DUNG 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TRAN VAN DUNG 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 犯行,然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 被告乃越南籍人士,僅在臺因工作而居留,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之虞,又其涉犯殺人罪係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參 諸其本案之手段、情節與法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裁 定執行羈押,及於105 年2 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因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 年4 月6 日開庭訊問被告後 ,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4 月 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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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