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4年度,23號
TCDM,104,簡上附民,23,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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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被   告 林倫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簡上字第343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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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