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焜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0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焜梃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焜梃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不明人士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取得他人金融卡 及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 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 反其本意之不確定犯罪故意,於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在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將其在第一商業銀行太 平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與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容任該帳戶供作他人提款、轉 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在網路刊登車輛販售訊息及以電話聯絡變更網路購物付 款方式等理由,致告訴人楊松翰、被害人苗仁愷、告訴人簡 紹綿、被害人蔡慧姿、告訴人陳正福與告訴人鄭翔仁等人陷 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由告訴人楊松翰於103年12月 22日晚間7時58分,在南投縣集集鎮住處附近之自動櫃員機 ,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16元;被害人苗仁愷於同日晚 間,在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某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3003元 ;告訴人簡紹綿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北 安路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7元;被害人蔡慧姿於同日 晚間9時11分許,在雲林縣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1983元至 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另告訴人陳正福於同日上午10時25 分許,在彰化縣竹塘郵局,臨櫃匯款8萬5000元,告訴人鄭 翔仁於同年12月1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東路之中信託銀行,臨櫃匯款5萬元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 戶。迨告訴人楊松翰等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 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 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 訴人即證人楊松翰、簡紹綿、陳正福、鄭翔仁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即被害人苗仁愷、蔡慧姿於警詢之證述、被告第一銀 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告訴人、被 害人等提供之匯款單據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前述2帳戶係其所申辦,且其依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銀行專員之「林小姐」(無證據證明係未成 年人)指示,將前述2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 章及雙證件影本,於臺中市○○○道0段000號,交付予一名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等情 ,然堅詞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我因為要辦貸 款,在網路上看到代辦貸款廣告而撥打電話跟對方聯繫,對 方說要包裝資料,可以比較容易貸款成功,要我提供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印章及雙證件影本,我才依對方指示, 將我所申辦之前開2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及
雙證件影本,拿到臺中市○○○道0段000號台中朝馬站貨物 轉運中心(舊址為臺中市○○路0段000號)託櫃檯轉交予「 林小姐」(該處有轉交服務,收取手續費200元,留下電話 及稱呼即可收件)等語(見中市○○○○○○0000000000號 卷第3頁背面、第4頁背面、第6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本院卷 第22頁)。經查:
㈠告訴人楊松翰、簡紹綿、陳正福、鄭翔仁、被害人苗仁愷、 蔡慧姿等人遭詐欺集團詐欺而分別匯款至被告之前開第一銀 行帳戶或中國信託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苗仁愷、蔡慧姿 、告訴人即證人楊松翰、簡紹綿、陳正福、鄭翔仁於警詢中 證述在卷,並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被害人苗 仁愷所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與「阿豪」之對話 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LINE與「 1111」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 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104年2 月2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第一商 業銀行太平分行2015年2月13日一太平字第31號函及所附資 料(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18、33、48、59 、74頁、第83至83頁背面、第97、102至104、117至135頁) 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申設之上開2帳戶,確有遭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作為向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所有上開 2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可能係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所提供 ,亦可能係違反被告之本意而被利用,其情形不一而足,尚 無法據此逕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其所申設上開2 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使用。
㈡被告供稱:我因為要辦貸款,在網路上看到代辦貸款廣告而 撥打電話跟「林小姐」聯繫,對方說要包裝資料,可以比較 容易貸款成功,要我提供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及 雙證件影本,當時因為急著要錢,沒有想那麼多,就依對方 指示,將我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跟臺灣銀行帳戶資料拿到 臺中市○○○道0段000號台中朝馬站貨物轉運中心(舊址為 臺中市○○路0段000號)託櫃檯轉交予「林小姐」(該處有 轉交服務,收取手續費200元,留下電話及稱呼即可收件) ;後來高雄玉山銀行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臺灣銀行存摺丟在 那邊,對方也打電話給我說有一本他搞丟了,要我再補一本 給他,我寄出的中國信託卡片因為我忘記密碼,對方也把金 融卡寄回來給我,叫我去辦理掛失補發新的密碼,還叫我辦 網路銀行功能,他叫我把網路銀行可以轉帳的金額條愈高愈 好,他說比較好包裝資料,所以我才於103年12月1日去中國
信託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於103年12月10日去第一銀行太平 分行辦理掛失補發存摺,之後在一起將中國信託帳戶及第一 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密碼 等一起寄交給對方。之後好幾天都沒有辦出來,我有打電話 及利用LINE通訊軟體跟「林小姐」聯絡,「林小姐」跟我說 我有警示帳戶,叫我跟我家人借帳戶,但我家人怎麼可能借 我帳戶,所以我又打去第二家代辦的問他說我的帳戶變成警 示帳戶是什麼意思,第二家代辦說我被騙了,所以我才在10 3年12月29日到臺中市大里區國光所報案等語(見中市○○ ○○○○0000000000號卷第3頁背面、第4頁背面、第6頁背 面至第7頁背面,104年度偵字第11026號卷第9至10頁,本院 卷第22、56至58頁、第75頁背面至76頁),核與被告於103 年12月1日在中國信託臺中分行將其中國信託帳戶掛失及更 換印鑑、於103年12月11日將其第一銀行帳戶掛失及補發存 摺、更換新印鑑之紀錄相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4年2月2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4年2月13日一太平字第31號函所 附資料足稽(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123至 124、130至133頁),且有被告所提出其與「林小姐」如附 表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證(見104年度 偵字第11026號卷第11至19頁),足認被告所言非虛,其確 實有撥打網路代辦貸款廣告之電話號碼與「林小姐」聯絡, 依「林小姐」指示寄交其中國信託帳戶及臺灣銀行帳戶相關 資料後,又因故「林小姐」無法使用前述2帳戶,被告又依 「林小姐」之指示掛失補發其中國信託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 相關資料後寄出,嗣後再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小姐」詢問 、催辦貸款進度等情。
㈢而被告依代辦貸款網頁廣告所留之電話與「林小姐」之人聯 絡,再依「林小姐」指示,將其所有前開2帳戶存摺、金融 卡(含密碼)證件等資料,交寄在臺中市○○○道0段000號 (舊址為臺中市臺○○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八國寄 貨站」等情,衡情一般販賣帳戶予詐欺集團之人,因其所從 事者係非法之活動,多與收購帳戶者約定當面一手交錢、一 手交帳戶,自無可能以將金融卡等物寄交「空軍一號客運八 國寄貨站」予「林小姐」之方式交付帳戶,否則將承擔對方 可能不給付報酬之風險,則被告寄交金融卡等物予「林小姐 」,是否係受「林小姐」之詐欺,誤信「林小姐」係貸款代 辦人員,方提供金融卡等物予「林小姐」,已有可疑。另經 本院查詢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發現:桃園、臺中地區 均有民眾為了辦理貸款,而撥打網路貸款廣告之電話聯絡後
,遭詐欺集團以假代辦貸款之名詐欺,而依指示分別於103 年2月21日、103年7月27日、103年12月25日將金融卡(含密 碼)等資料寄交至臺中市○○○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 站」,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 第8581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16367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345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述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6、29至32頁)。 綜觀前述案件案情,上開民眾均係因撥打代辦貸款網頁廣告 所留之電話與對方聯絡,而遭詐欺集團成員以代辦貸款為由 詐欺,且上開民眾交付帳戶之方式,亦均係以將金融卡等資 料寄交至臺中市○○○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站」予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之方式交付,與本案被告供稱被詐 欺交付金融卡之手法相同,足認本案與詐欺集團常透過代辦 貸款網頁廣告引誘民眾撥打電話、以代辦貸款為由詐欺被害 人、指示被害人將物品寄交「空軍一號八國寄貨站」、再請 車手前往領取以隱匿身分、逃避檢警追緝之犯罪手法相符, 已有相當理由可認本案被告亦係受到詐欺集團之詐欺方提供 帳戶,被告並無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犯意,且詐欺集團成員 將其帳戶用以詐欺係違背其本意。
㈣再觀被告與「林小姐」如附表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林小姐」於103年12月21日向被告稱「沒辦法,急不來 」、「我先忙,明天看看情況在(再)說」、「讓你先用你 爸的,你又說不行」、「我比你還急耶」等語,於103年12 月22日向被告稱「你名下賬(帳)戶已經是4501了」、「不 管哪一家都應該會受影響」、「我再幫你想一下辦法看看」 、「沒有辦法」、「我也不想啊」、「我也很想幫你辦一辦 」、「但是出現這樣的狀況我也沒辦法」、「中托(中國信 託)被卡到4501」、「其他都受影響啊」、「第一的已經在 幫你趕了」、「急不得」、「只能小筆的做啊」、「你跟銀 行對罵了嗎」、「不要啊」、「他們罵不得」、「怕我們包 裝資料」、「用你朋友或家人比較快」、「之間約定」、「 三天搞定」、「你又不想辦法」、「一直催我」、「我快被 你逼瘋了」等語,在被告之不斷催促下,除藉詞拖延時間外 ,亦假意與被告討論辦理貸款受阻之情形,致被告未能即時 向金融機構掛失或報警處理,甚至利用被告急需貸款之經濟 壓力,假稱被告若能再提供其他帳戶有助於其貸款之取得, 而要求被告另行開設帳戶或提供被告家人之帳戶。而被告於 附表之對話紀錄中提到「煩腦(惱)錢啊」、「明天我用合 作金庫。金融卡不可能會馬上有呢」、「我就說了~千萬不
可能啊」、「因為我爸他不會給人這樣用呢」、「合作金庫 還要開網路的約定嗎?」、「拜託吧」、「姊姊~我的時間 不多了呢~拜託你了呢~」、「姊姊~你幫我用了怎麼樣了 」、「越來越急了耶」、「也託(拖)快1個月了呢」、「 可是我時間太急了」等語,可見被告當時在經濟急迫之情形 下,確實誤信「林小姐」為貸款代辦人員,甚至依「林小姐 」之指示開設帳戶及啟用網路銀行功能。衡情一般販賣帳戶 予詐欺集團之人多需錢孔急,自無大費周章橫跨多日製造LI NE對話紀錄之必要,且前述被告事先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補發 之紀錄,亦與前述LINE對話內容相符,足見附表所示之LINE 對話內容為真實,被告當時確係因受「林小姐」之說詞所騙 ,誤信「林小姐」為貸款代辦人員,方依「林小姐」指示寄 交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
㈤目前檢警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雷厲風行,詐欺 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情形下,除以高價收購外, 以詐騙方式取得者,自屬可能;而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 新、層出不窮,除以電話詐欺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求職 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 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 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是以,在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 之涉有幫助詐欺罪嫌情形,因有上開受詐騙而交付帳戶金融 卡或密碼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 ,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 幫助詐欺取財,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資料者有可 能係遭詐騙所致,對其幫助犯罪之故意,尚無法確信其係出 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 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查「林小姐」佯稱係貸款代辦人員 ,指示被告寄交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在「空軍一號客運 八國寄貨站」予「林小姐」之手法,與詐欺集團常用之犯罪 手法相同,更有多名民眾受騙,被告僅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 程度,無任何貸款經驗,僅從事過機車修理、販賣早點等工 作,且未曾因詐欺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情,業據被告 供述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4頁至第4頁背面、第76頁至第76頁背面),則依被 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佐以前述被告與「林小姐」之LI NE對話內容,可認被告當時確係因受「林小姐」之說詞所騙 ,誤信「林小姐」為貸款代辦人員,方依「林小姐」指示寄 交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是本案對於被告是否能預見其 帳戶將來會被詐欺集團使用,已有合理之懷疑,揆諸前述解 釋意旨,自難認被告有容任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
取財工具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 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 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附表(被告與「林小姐」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4年度偵字第11026號卷第11至19頁;被告下稱「廖」、「林小姐」於被告行動電話之LINE暱稱為「專業銀行貸款」,下稱「專」):┌──────────────────────────────┐
│【對話時間:103年12月21日下午07時05分至下午8時39分許】 │
│專:【兔兔開心表情貼圖】(7時05分) │
│專:我是林小姐(7時09分) │
│專:坤廷(7時10分) │
│廖:【雄大開心表情貼圖】(7時15分) │
│廖:我知道(7時16分) │
│廖:剛剛幫買飯(7時16分) │
│專:嗯(7時16分) │
│專:吃飯了嗎?(7時16分) │
│專:喔喔(7時16分) │
│廖:我那吃的下啦(7時16分) │
│專:快去吃吧!(7時16分) │
│廖:【史迪奇哭的貼圖】(7時16分) │
│專:好,拜(7時16分) │
│廖:煩腦錢啊(7時17分) │
│專:沒辦法,急不來(7時17分) │
│專:我先忙,明天看看情況在說(7時18分) │
│廖:明天我用合作金庫。金融卡不可能會馬上有呢(7時18分) │
│廖:因為要開新帳戶是不可能的(7時19分) │
│廖:銀行有記錄(7時19分) │
│專:讓你先用你爸的,你又說不行(7時20分) │
│專:我比你還急耶(7時20分) │
│廖:我就說了~千萬不可能啊(7時21分) │
│廖:因為我爸他不會給人這樣用呢(7時21分) │
│廖:合作金庫還要開網路的約定嗎?(8時37分) │
│廖:要約定那一本(8時37分) │
│廖:中國信託跟台灣銀行都不能用了~。只剩第一銀行~第一銀 │
│ 行是網路約定中國信託(8時3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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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時間:103年12月22日上午8點25分至下午9時13分許】 │
│廖:【史迪奇難過貼圖】(上午8時25分) │
│專:你名下賬戶已經是4501了(上午10時21分) │
│專:不管哪一家都應該會受影響(上午10時21分) │
│專:我再幫你想一下辦法看看(上午10時22分) │
│廖:拜託吧(上午10時32分)。 │
│廖:【史迪奇哭的貼圖】(下午12時21分) │
│廖:姊姊~我的時間不多了呢~拜託你了呢~(下午1時59分) │
│廖:姊姊~你幫我用了怎麼樣了(下午8時57分) │
│廖:越來越急了耶(下午8時58分) │
│廖:也託快1個月了呢(下午8時58分) │
│專:沒有辦法(下午9時01分) │
│專:我也不想啊(下午9時01分) │
│專:我也很想幫你辦一辦(下午9時01分) │
│專:但是出現這樣的狀況我也沒辦法(下午9時02分) │
│廖:【史迪奇大哭的貼圖】(下午9時02分) │
│專:啊。。。(下午9時02分) │
│專:中托被卡到4501(下午9時03分) │
│專:其他都受影響啊(下午9時03分) │
│廖:這不是能解決嗎(下午9時03分) │
│廖:還是我要打電話去問中國信託(下午9時05分) │
│專:親(下午9時05分) │
│專:第一的已經在幫你趕了(下午9時06分) │
│專:急不得(下午9時06分) │
│專:只能小筆的做啊(下午9時06分) │
│廖:說她們這樣害我不能貸款(下午9時06分) │
│專:哈哈(下午9時06分) │
│專:你跟銀行對罵了嗎(下午9時06分) │
│專:不要啊(下午9時07分) │
│專:到時候特別注意你的賬戶(下午9時07分) │
│廖:可是我時間太急了(下午9時07分) │
│專:影響過件啊(下午9時07分) │
│專:他們罵不得(下午9時07分) │
│廖:你們公司又不能借我用(下午9時07分) │
│廖:我知道啊(下午9時07分) │
│專:本身就在找麻煩了(下午9時08分) │
│專:怕我們是包裝資料(下午9時08分) │
│廖:我現在最需要30萬呢(下午9時08分) │
│專:用你朋友或家人比較快(下午9時08分) │
│專:之間約定(下午9時08分) │
│專:三天搞定(下午9時08分) │
│廖:不可能吧(下午9時08分) │
│專:你又不想辦法(下午9時09分) │
│專:一直催我(下午9時09分) │
│專:啊。。。(下午9時09分) │
│專:我快被你逼瘋了(下午9時09分) │
│廖:你也很清楚~現在這時代了~(下午9時09分) │
│廖:【史迪奇大哭的貼圖】(下午9時09分) │
│專:豬。。。(下午9時09分) │
│廖:我也不想啊(下午9時10分) │
│專:你就氣我吧(下午9時10分) │
│廖:是對方一直在椎我(下午9時10分) │
│專:我知道(下午9時11分) │
│專:唉(下午9時11分) │
│廖:中國信託去解除~因該就沒事了吧(下午9時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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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時間:103年12月23日下午12時21分至下午6時30分許】 │
│廖:都不理我(下午12時21分) │
│廖:【史迪奇頭昏的貼圖】(下午12時21分) │
│廖:【史迪奇生氣的貼圖】(下午6時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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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時間:103年12月24日下午3時08分許】 │
│專:我哪有不理你(下午3時08分) │
│專:嗚嗚嗚(下午3時08分) │
│專:在忙阿(下午3時08分) │
│廖:【史迪奇大哭的貼圖】(未拍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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