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62號
TCDM,104,易,362,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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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者仁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江沅豈(原名:江采璇)
輔 佐 人 江春光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3
9、6469、2646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
事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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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