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郝以知
訴訟代理人 蔡萬棠
蘇裕翔
被 告 游顏竹
上列原告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游顏竹因其未服滿現役
最少年限之比例,是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
(本俸、加給),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
二月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