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52號
TYDA,103,簡,15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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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祥
輔 佐 人 陳詠揚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動部民國103
年9 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三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惟查 本案仍有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 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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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