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4號
TYDV,105,除,124,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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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65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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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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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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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鑫聖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 │104年11月3日 │2,019,255元 │AJ—五六九二九│邦頓股│
│1 │黃鶴仁 │ │ │ │0二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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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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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