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薛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51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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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1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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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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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及第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104年10月15日 │117,100元 │TP00九七一八│ │
│1 │徐定宇 │中壢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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