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9號
TYDV,105,除,109,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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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沈啟憲即旋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15日 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2 月13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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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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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唐裕環境工程股│第一商業銀行內│104 年9 月10日│14,921元 │GB二一九0八二│旋盤企業社
│ │份有限公司 │壢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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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